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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基斯坦进口贸易政策二
B.需要满足规定程序要求的商品——:
(1) 原油。只允许炼油厂进口。
(2) 车用汽油、航空用油、煤油、轻柴油、高速柴油及其他种类的车辆用油品。允许经批准的有相应经营权的石油销售公司进口。
(3) 燃料油/重油。允许石油销售公司、水电发展署(WAPDA)、卡拉奇供电公司、私营供电商和其他工业自用用户进口。
(4) 成品润滑油。进口SC/CC级以上的机油和GL-4级以上的变速箱油,需要由商业性进口商、润滑油混合厂、润滑油/石油销售公司和炼油厂进口。
(5) 医药原料。除非联邦卫生部另有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医药原料只能由持有有效医药生产许可证的制药厂进行,这些医药原料必须是适合制药级的,而且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Import General Manifest-IGM)之日算起,所剩保质期不得少于其整个保质期的75%。
(6) 药品。除非联邦卫生部另有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1976年药品法》第7节规定的药品注册程序进行,而且应依照《1969年海关法》的规定,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药品保质期必须至少还剩75%。
(7) 特种纸张。由“巴基斯坦特种印刷公司”和“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推荐进口。但对于用来满足商业部规定的支票簿和其他特种文件印刷需要的特种纸张进口,应由“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出具“不反对证书”(NOC),或者由该厂供应。
(8) 地图、水文图、地形图、地图集、地球仪等。须符合巴基斯坦测量部门出版的地图之标准,正确标注巴基斯坦的领土范围、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及Junagarh、Manavader、Mangrol地区。
(9) 金银。条件是进口商必须自行解决外汇。
(10) CKD散件形式的农用拖拉机。只能由被认可的组装厂或按计划逐步提高国产化率的投资者进口。
(11) 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CKD套件。只有被认可的组装厂按照工业生产部批准的国产化率计划进行生产时才准许进口。
(12) 飞机、空间飞行器,不包括飞机配件。只有持有国防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公共机构、私营航空公司、私人飞行俱乐部、航空租赁服务机构和慈善团体才能进口。此外,经国防和航空部推荐,有资格进口新飞机和直升机的机构也可以进口二手飞机和直升机。另外,以上这些可以进口飞机的机构也可以进口二手或翻新的飞机发动机或零件,但需要有国防航空部的推荐。
(13) 用于载货或载客的二手船只、油轮或用于装载其他液体的船只。进口条件是:
a. 船只持有“商用海事局”(MMD)或巴基斯坦政府认可的其他船级社颁发的适航证书;
b. 进口者应该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保证,任何时候如果要进行拆船,进口者应向海关有关官员报告,并在获准拆船之前交付所有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14) 二手或旧的拖网渔船。进口要满足的条件同第(13)之规定。
C.特种工业类机械设备的进口——:
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四个特殊工业领域,即武器弹药、烈性爆炸物、放射物质、印钞铸币和特种印刷,巴基斯坦不但禁止外商投资,而且对其所需机械设备进口控制严格,只有那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相关工业单位才能进口。
(三)对商品进口的其他管理规定
1.边贸和巴阿贸易。对于边境贸易和巴基斯坦-阿富汗贸易协定项下的贸易,应按照联邦商业部随时修订的有关程序进行。
2.关于进口价格。进口应该采用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3.关于品名标注。除非不可能(如散装货或以商品大类标记),发票中应标明所进口商品的商标/品牌(Brand name)。
4.从肯尼亚的进口。对来自肯尼亚的进口,每票货物应向巴基斯坦驻内罗毕高级专员署交纳50美元或发票价值0.5%(哪个高适用哪种)的该商品原产地证和发票的认证费。
5.食品进口。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食品应至少有6个月的保质期,或其规定保质期的50%,哪个短适用哪个。如果制造商或出口方所提供包装证书中不显示上述日期,则必须经海关认可。
6.进口臭氧层消耗物质。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应按照联邦商业部与环保部协商制定的政策进行。
7.银行和海关的责任。银行和海关应该保证使《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限制和条件得到贯彻实施。
8.进口商品的零售价标注要求。对于在进口环节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进口商品,应该象国内生产的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商品那样,在包装上印上零售价。
9.特殊进口许可。出于特定原因,联邦政府可以放宽本法令规定的某些商品的进口条件。另外,联邦政府可以进口为国防所需要的任何货物。
10.关于预付款。以外汇即期汇票进口有限制条件的商品,预付款每年不得超过5千美元。但如果工业用户以外汇即期汇票通过空运或快递进口零配件和机械,则可以放宽到每年3万美元。工业用户同时是出口商的,进口零配件等可以不受此金额限制,但每年最多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5%。
11.落空的货物(Frustrated cargo)。对于落空的进口货物的复出口,应按照1970年1月2日特别调节令的规定予以允许。原收货人之外的另外的进口人进口落空的货物,如果属于准许进口之列,则在其交纳货物CIF价1%的附加费后,海关应准许其进口。
12.进口货物的复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转口、落空货物,或者《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另有规定,进口货物复出口需要有联邦商业部的特别许可;
(2) 下列情况下的临时进口应予准许,条件是向海关出具在特定时间内该货物将复出口的违约赔偿保证书(Indemnity bond)或银行保函:
a. 石油天然气公司,从事石油勘探和生产的公司,其承包商或分包商,炼油厂和采矿公司所临时进口的货物;
b. 外国航空公司或船公司;
c. 在巴基斯坦从事各种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及承包商;
d. 暂时存放在巴基斯坦保税区而以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国家为目的地的货物;
此外,若联邦政府认为适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放宽上述限制。
根据最新的补充规定,任何以保税方式进口的、作为在巴基斯坦境外行使的船只的储备物资的商品,不再需要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或银行保函。
13.进口许可:
(1)下列情况下的进口需要联邦商业部出具进口许可证:
a. 经政府授权的部门建议,残疾人进口专用机动车辆的;
b. 进口武器弹药;
c. 需要进口、进口复出口(包括试验、测试或展示目的的进口)或者出口复进口许可的任何其他情况。
(2)上述进口许可证由联邦商业部以正规格式的信头纸出具,载有顺序号码,并盖钢印。
14.出口复进口:
(1) 进口货物为了修理、调换或液罐重新充装的目的,可以允许出口,条件是向海关出具保证书,保证所出口的货物在修理、调换或罐装之后将复进口;
(2) 海关应准许巴基斯坦出口商调换在保证期内有质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a.出口合同副本;
b.买方反映商品缺陷情况的通讯记录;
15.关于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礼品进口车辆。应严格按照《2000年
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G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的大意是,在国外居住满两年的巴基斯坦人,可以用自己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给家庭成员的礼品进口一辆汽车。附录G中规定了相关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格式等。
16.车辆的出口复进口。允许以出国旅行为目的的车辆出口复进口,
需要“巴基斯坦汽车协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运输互助社”提供保证,或由车主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
17.关于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不合格品、废料、使用过的包装材料、空桶和空箱,条件是按照现行税率交纳关税和税费,并且金额不超过其年出口总额的3%。
另外规定,根据联邦政府在公告中所允许的品种,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进口的原材料。
18.关于解释和说明权。就某种物品能否进口发生争议或需要澄清,如果海关不能确定,一律交由联邦商业部做最后决定。
《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未能涵盖的与进口有关的任何事宜,均由联邦商业部负责解释、说明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