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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正确作海运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 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 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 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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